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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智能快件箱的春天来了?

  •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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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快件箱行业从零起步经历了整整七年,可谓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在相关企业累计直接投入超过300亿元之后,前天(11月26日)傍晚,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蓝字查看原文)

在笔者看来,这是整个快递行业闭环的超级大事,也是整个快递末端相关优秀的智能化运营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真正腾飞的起点。

当然,这也是新一轮洗牌的开始。

过程之中,多少满怀激情,全身心投入这个行业的先行者,铩羽而归;多少手握资源,豪情满怀的创业者,倾情进入这个领域,最后却血本无归;多少充满智慧,憧憬美好未来的来自互联网、物联网、营销等领域的成功人士,在这个事业上折戟。

作为一个新事物,智能快件箱从诞生开始就饱受非议——快递企业认为是抢了快递员饭碗,许多用户认为剥夺了他们的本应享受到的送件上门的权益,投资者则质疑它的商业模式及未来前景。身处行业其中的运营者无不持续遭受非议,饱受所谓暗淡的行业前景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

借此,笔者谨代表这个行业的超级苦逼的践行者之一,向所有到今天仍然踽踽坚持的同行大哥和兄弟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也向所有曾经从事这个行业,但在行进中倒下的同行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也向交通部、国家邮政局的实事求是,为行业健康发展所做的努力工作致以崇高的敬意。

笔者坚信,未来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会逐步消失。

言归正传。受鬼兄所托,今天就前述提到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几个核心点来谈谈个人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有不到四页纸,但内容非常庞杂。

 

 

01

 

末端行业的规范年

 

就末端行业而言,今年是规范年。

首先是2月份的国务院一号文,从国家政府层面确定了智能快件箱存在的必要性,将智能快件箱确定为末端配送的两种模式之一,并给出了很高的定位——公共基础设施。这在国务院文件中尚属首次。

其次是5月底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网点运营的备案要求。

再次就是今天要聊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要求。

由此可以看到,政府主管部门对末端行业已经纳入高级别的确认、管理和规范的进程之中了,而且有序有度有章法。再次为行业主管部门点赞。

为便于表述,以下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统一简称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笔者看来,有8个要点,值得同行们密切关注。

 

 

02

 

值得关注的8大要点

 

1.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确定了智能快件箱可派件,也可以寄件。这是对智能快件箱的具体使用功能做了明确要求,但在总则第二条中同时又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置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的自助设施,不包括快件以外其他物品的自助存取设施。

这个意思是说,不允许将智能快件箱用于生活化的物品交互。再细致一点,也可以理解为,不允许非快递员做非快递业务以外的任何物品的投递,比如非快件的各种私人物品在场景设备中的投递交互。

需要提醒的是,一些企业纯粹考虑商业目的,认为社群用户的各种交互都可以在柜机上实现,从而导致各种类似毒品交易、非法出版物的交互出现,还有其它非法物的交互不受监管,这种隐患必须被禁止。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原则问题!

关于寄递的约定中,涉及到身份验证,但并没有约定是否只能用身份证件验证,微信,支付宝这类端口做身份验证是否可行,并没有约定(如果后两者可行,因为仍然属于企业级别的验证,政府管理部门是否同意,笔者不乐观,如果是身份证验证,涉及两个问题,谁提供验证端口公安部相关部门还是邮政相关部门?还有就是柜机需要加装身份证验证模块,现有柜机多数不具有这个功能,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是否从某个时间节点开始的设备,必须要有这样的硬件模块?)

关于寄递功能,除了身份验证之外,按照行业规范还需要满足三个一百的另外两个条件,过安检设备,可以快件由快递公司业务人员取回统一安检,但开箱或开包验视是个难题,这里面涉及多个实际操作场景的逻辑问题:

一个是如果用户自行封包了,快递员来取件是不是还需要再打开?用户是否能接受?

另外一个是如果客户不封包,在现场需要把包裹开放状态在视频监控区域,尤其是快递员也需要在开放状态下在视频监控区域再次敞开包裹检视,如果完全按照这样的操作流程的话,不论是用户还是快递员的体验都是非常糟糕的,如果不严格履行这个操作,那么这个要求就是形同虚设,特别是快递员还需要对检视不合格的退货处理,这些业务操作都是比较复杂的,对使用者的技能要求很高,用户的体验也会较差。

所以笔者认为,真正会启用这个寄件功能的企业会较少甚至没有,如果监管不严厉的情况下,另当别论。(客观上说,对于寄递业务,快递员还是愿意上门取件的,现场验视的情况就会完全不同。)

2.明确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需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寄递服务

这样的要求确定智能快件箱企业仍然归属国家邮政局,或各地邮政管理局管理。虽然同属一个部门管理,但在执行落地时仍有一些细节需要明确:比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与传统快递企业获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办法、发放办法以用管理办法相比,是否会有所区别?

理想的监管办法是针对企业特性和运营状况做对应审批。因为智能快件箱企业的设备铺设及运营具备物联网的特性,布设的点通常都比较分散。

不论怎么样,该规定都意味着行业门槛的提升,对智能快件箱领域无序和恶性竞争的遏制有一定价值。

3.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预留接入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预留接入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经营信息,并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等数据;

(二)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等数据;

(三)智能快件箱运行状态监控、安全信息等数据;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这是规范行业的最基本条件。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角色而言是必须的,而对于现有已知的数据必须接口对接对接之外,甚至还要求“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就显得意味深长了。

可以预见的事情是,从这一点看,不久的将来,未来人工驿站等末端形态的数据端口,也会以类似的方式被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对接

这几乎是一定的。

4.明确要求使用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与智能快件箱运营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快件保管、注意事项通知、数据管理、收费标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笔者看来,签订“书面协议”这一要求,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笔者相信